近年来,外汇管理政策按照便利化的原则不断改革深化,单位、个人办理外汇业务越来越便利。但一些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也时有发生,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处理。我们选取了部分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真实案例,以作警示。
外汇违法案例警示
案例 1 :江某某等多人非法买卖外汇案
某建筑公司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澳门某公司借入港币 800 多万元。为将该笔资金兑换成人民币,该建筑公司财务经理陈某某安排出纳主管张某某与经营“某某商行”(为地下钱庄窝点)的江某某联系,双方商定好港币兑人民币的交易汇率后,将上述资金兑换成人民币。正在交易中,被公安和外汇管理部门办案人员发现,从而破获该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窝点,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江某某等 4 人,同时追捕抓获逃走的另外 4 个参与人;冻结用于接收兑换款项的账户资金人民币 700多万元,缴获用于非法兑换外汇的人民币、港币等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 80 万元。司法部门对情节严重,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人员实施了刑事处罚;对于清节较轻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其他参与人员,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某建筑公司也因参与非法买卖外汇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买卖外汇应通过银行或经合法的兑换机构进行,私自买卖外汇属违法行为,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 30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 30 %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 境内个人违法借用他人身份证分拆结汇
境内个人黎某某从境外用“黎某某”名字以“生活费”的名义将大额资金化整为零,采取分拆方式,分 49 次、每次金额接近 5 万美元或其2 至5倍,分别汇入境内 35 人的名下。该 35 人收到黎某某从境外汇入资金后,分别在其个人年度结汇限额内( 5 万美元)结汇,剩余的资金再划至直系亲属进行结汇。黎某某的分拆结汇涉及境内个人 86 人次,金额达 600 多万美元,分散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最后归集到黎某某的账户。黎某某上述以分拆结汇方式逃避限额监管的行为,违反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 第 3 号)第七条规定,属非法结汇行为。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对黎某某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目前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相关规定办理。钻空子采取分拆形式结汇成购汇属违法行为。《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3 号)第七条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案例3:居民个人违法借用他人身份分拆购汇汇出
某企业老板为了将人民币资金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供其子女留学等用途,不是按正规渠道汇出资金,而是将公司人民币资金转入公司会计陈某某的个人账户。陈某某利用自己的两个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柜台等方式将收到的人民币资金再向王某某、谢某某等 50 人分拨,以化整为零,分散购汇。王某某、谢某某等 50 人用陈某某提供的人民币资金在个人年度购汇限额内购买美元、港元、加拿大元等外汇,并以教育、培训、捐赠和因私旅游的名义,汇往美国、加拿大,归集到几个人的账户下,共计 52 笔,金额 200 多万美元。陈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2 号)第三十九条,属逃汇行为。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对陈某某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正当理由的收结汇、购付汇也要通过正当的途径办理,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得不偿失。出国留学、旅游等需要外汇的,可以通过银行及经批准的兑换机构进行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 30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 30 %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参与非法网络炒汇活动受骗
群众误入非法网络炒汇、贵金属投资等圈套招致经济损失的事例时有发生,参与投资的客户大多亏损严重,血本无归。
某公司以投资咨询名义成立,经营范围为经济投资信息咨询、理财咨询、项目投资策划、咨询服务。该公司广泛招收员工,大力宣传网络炒汇、炒黄金等业务的巨额利润,然后要求员工动员亲友投资资金炒香港某些金融投资公司(这些公司均未获外汇局批准在境内经营、交易外汇及其衍生产品的资格)的黄金、外汇、期货,并让员工及客户在互联网下载在线交易软件,通过服务器设在香港的在线软件,在网络上炒卖外汇、境外黄金等业务。参与的客户短短数天即亏损严重,投入的资金所剩无几甚至分文不存。由于客户的投资资金往往被要求直接汇到上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而不是存入投资公司的账户,不但客户的权益更加没有保障,也使其欺骗行为更加隐蔽,给执法部门查处带来困难。上述某投资公司涉嫌非法经营,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3 个责任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处罚。
不具备资格的机构经营外汇、黄金、期货等业务,涉嫌非法经营,往往是一个骗局,群众应提高警惕,不要参与非法网络炒汇等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 依法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防止违规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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